中共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7-12 15:19:30
来源:办公室

中共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中共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是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中央和省颁发的各项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责任,并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承担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责任;负责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上访群众的组织服务工作。

3、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4、综合反映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带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社会动态,研究、统计、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承担受理、办理应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责任。

6、承担组织赴省进京上访人员的接待、处置和劝返工作的责任。

7、维护信访工作正常秩序。对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或信访人,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8、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开展对信访工作的宣传和理论研讨;对本市辖区内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考核,组织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9、承担全市信访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和网上投诉处理工作。

10、牵头或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11、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编制情况

2016年,我局行政编制32人,工勤编制3人,实有在职人数33人,退休人员17人,临时人员61人。内设办公室、接访一科、接访二科、办信科、综合信息科、督查科、复查复核科、社会工作科、驻长沙信访接待站、驻北京劝返科、群众工作联络科、网络信访科等12个职能科室。局机关设立了机关党委。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市信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三、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346.9万元,比上年减少286.69万元,减少17.5%2016年度支出总计1223.9万元,比上年减少117.66万元,减少 9.6%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34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36.3万元,占99%;其他收入10.6万元,占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22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3.8万元,占43.6%;项目支出690.1万元,占 56.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336.3万元,比上年增加125.93万元,增长10%2016年度财政拨款总支出1213.3万元,比上年增加13.26万元,增长1.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21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3.8万元;项目支出679.5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合计53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34万元;公用经费99.8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20.7万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0.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公务接待费12.7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共计8万元,与上年度持平,其中:公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局2016年没有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9.7万元,比上年增加30.6万元,增长44%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6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止,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